《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2018年经历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切非货币财产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都可用于出资,唯一的限制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权出资实际上就是一种股权转让,因此需要满足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出资人必须已履行对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以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不能侵害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需要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权出资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管的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的不能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价出资具有特殊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带有地域性的权利,只有在一国注册或核准授予才能在该国获得专用权,享受该国法律保护,因此外国股东欲用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使用许可在中国境内出资的,必须事先在中国注册该商标或申请该专利并获批准。2、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可以同一时间由多人享有使用,因此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用于出资时要注意约定排他条款,约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公司获得专用权。
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设立后的产物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方面的因素,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额度及出资期限,股东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认缴,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违反出资义务,导致诉讼纠纷。
在出资时间上也应该注意,《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1)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股东按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缴足出资;(2)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应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